1、胎儿畸形发生的不可抗力。
胎儿先天畸形在孕产中时有发生,原因多种多样,与遗传、环境、药物等均有一定关系,为了提倡优生优育,早期通过超声手段发现胎儿畸形,并及时终止妊娠,成为阻止畸形儿出生的重要手段。
2、畸形儿出生的原因。
虽然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已经能够通过超声及时发现大部分畸形胎儿,但是由于超声技术以或诊断医师技术的限制,导致部分畸形儿的出生,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超声技术的限制的确属于不可抗力--无法完全避免、预见和克服,属于怀孕固有风险,与医疗机构无关。但是诊断医师技术或其它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形,导致胎儿畸形漏诊,那么此时医疗机构是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3、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分配难题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即使超声诊断医师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胎儿畸形漏诊,患者是很难对此进行举证。因为目前按卫生部规定,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六大胎儿畸形要给予超声提示,其他畸形不涉及。也就是说除了发生超声对这六类畸形的漏诊,可以推定超声诊断医师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其它类型胎儿畸形,我国目前的诊疗规范并不认为此超声漏诊属于医疗过失。
4、胎儿耳部畸形很难鉴定吗?
在诊疗规范推定对六类以外的胎儿畸形漏诊不属于医疗过失,而此时患者要举证医事人员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属于难上加难-难于上青天。一言以蔽之--一般情况下,这种医疗漏诊是诊疗规范所允许的,医疗机构不应当以此承担责任。
接下来的这几个案例都是胎儿耳部畸形,数次产检超声都漏诊,但是数个鉴定机构都认为畸形儿的出生与医疗机构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