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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24 12:33:00

男子擅将夫妻财产给小三


    接受人被判一并担责


原来,姜某与代某原系同事,姜某与蒲某于1977年结婚,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蒲某与代某相识并保持长达10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7月,姜某与蒲某协议离婚时约定,蒲某离婚前在外给代某购房、车、家电等花费约50余万元属双方共同财产,各人拥有50%。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较为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依法驳回主动加入并自愿与侵权人共同担责的被告代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代某、蒲某赔偿原告姜某25万元及相应利息。


  原来,姜某与代某原系同事,姜某与蒲某于1977年结婚,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蒲某与代某相识并保持长达10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0年7月,姜某与蒲某协议离婚时约定,蒲某离婚前在外给代某购房、车、家电等花费约50余万元属双方共同财产,各人拥有50%。8月6日,姜某又与代某、蒲某签订还款协议明确:代某因购房、车、家电等,向姜某借款25万元拖欠至今,代某在5年内分期归还本息30万元,蒲某同意为代某担保等。之后,代、蒲二人未履行还款协议,姜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蒲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代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在未征得原告姜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代某支付购房、购车款等费用,既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背离了社会公德,又侵犯了原告姜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利,作为被侵权人的姜某有权请求蒲某承担侵权责任。代某与姜某、蒲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由代某归还原告本息30万元,是代某主动加入并自愿与蒲某共同承担对姜某的债务行为,该债务承担行为既得到了债权人同意,又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有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代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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