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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8/7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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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银行卡在兜里 钱却被人取了


摘要:2011年3月4日,陈女士发现其银行账户异常消费情况后,立即申请办理了银行卡止付手续,并向中国银行彩行支行发出了《关于本人存款被盗取82150元的紧急情况反映》的函件,当天下午,陈女士将卡内剩余的63000元转走,3月7日陈女士向笋岗派出所报案。2011年12月5日,陈女士向罗湖法院提起诉讼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深圳储户状告中国银行索赔,法院以理由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图为某地市民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提款。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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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存折一直在手,密码从未泄露,可是存在银行的82150元却被人在广西柳州等地提走了,陈女士没想到这样的怪事竟然发生在自己身上。


最近陈女士以银行未尽履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义务为由,将中国银行股份公司彩虹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及律师费5000元,罗湖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昨日,无错的陈女士表示要上诉的同时,发出了质问:家里钱存在银行里都被盗了,那么究竟放到哪里安全呢?


10分钟内被异地提走


昨天,陈女士向出示了一大堆证据材料,包括2005年5月27日在中国银行彩虹支行开办的银行存折,中国银行理财贵宾卡,打印的银行交易清单等,以及起诉状、判决书等。


陈女士称,2011年3月3日,她到位于宝安南路的彩虹支行查询3笔保险分红是否到账时发现账户内82150元不翼而飞,打了清单,被盗的时间是2011年2月13日16时43分至16时53分之间,前后只有10分钟,陈女士银行账户内连续被他人在ATM机上划走40050元(其中50元为手续费),10次提现2010元(其中10元为手续费),在POS机上二次刷卡消费分别为20000万元和2000元,总计82150元,案发地分别位广西柳州、四川宜宾盗走的。2011年3月4日,陈女士发现其银行账户异常消费情况后,立即申请办理了银行卡止付手续,并向中国银行彩行支行发出了《关于本人存款被盗取82150元的紧急情况反映》的函件,当天下午,陈女士将卡内剩余的63000元转走,3月7日陈女士向笋岗派出所报案。


状告银行一审被驳回


2011年10月9日,陈女士委托律师向中国银行彩虹支行发出了律师函,要求该行尽快赔偿被盗存款。2011年12月5日,陈女士向罗湖法院提起诉讼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根据储户和银行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银行具有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存款安全的义务,陈女士称她从来没有委托他取款,存折、银行卡也从来没有丢失,密码也从未向外人透露,因此,她对银行账号内的存款被盗没有任何过错,完全应由银行承担。


中国银行彩虹支行称,陈女士的13笔银行刷卡记录均发生在广西柳州,并没有发生在四川宜宾的记录,接到陈女士的反映后,银行穷尽一切调查手段,无法确认陈女士账上的"资金被盗取"是伪卡交易造成,同时认为交易是通过正确的密码完成的,被告作为银行必须正常履约,因此不承担对陈女士的赔偿。


罗湖区法院公开审理后以理由不足为由驳回了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银行应担责


储蓄存款被盗银行应不应该埋单?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谭岳奇博士介绍,近几年来全国已有多起储蓄存款被盗、储户状告银行赔偿损失的诉讼,绝大多数案例中,银行以储户无法举证证明其存款是被他人以克隆的卡在异地取走的,因而败诉。但从法律上讲,银行有理由负全责。储户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后,如果储户银行卡被克隆,款项被伪卡盗走,说明银行在ATM机等附属环境上存在缺失,也就说银行未尽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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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博士认为,储户存款被盗案件的举证应当倒置,即由银行承担举证;或者说储户只能应该承担"力所能及"的举证,否则对储户便是苛求。以陈女士为例,在没有设定短信通知的情况下,作为受害人的储户往往难以甚至是不可能证明账户在被盗刷的时候,真实的银行卡在自己手中。而对银行而言,其可以通过银行系统记录和监控录像等掌握储户不可能知道的交易详情,包括通过以转账方式盗取的,钱转往的对方账户信息。在此类案件中,只有在证明交易是凭真实的银行卡以及正确的密码下完成,方构成银行的免责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


此外,如果银行自己制作并发放的银行卡是能够轻易地被复制克隆,而且银行也无法识别由自己制作并发出的取款交易凭证的真伪,银行在保障储户储蓄存款安全的过程中则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应该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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