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年10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各省级人民*府要制定出台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配套*策措施。
据统计,截至目前,已经有包括广东、江苏、山东、福建、安徽、四川、江西、辽宁、吉林、广西、湖南、陕西、天津、宁夏、甘肃、重庆、贵州、云南、湖北、吉林、青海、海南等20余省、市、自治区出台相关*策,并且呈现以下亮点:
▼1.扩大救助范围:部分地区对残疾儿童救助的范围从0-6岁提升到0-17岁,孤独症儿童纳入救助范围;
2.提高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相比以前补助标准有所提升;
3.对象不仅是“户籍地”人员:多地规定,可以向“残疾儿童户籍地、居住证发放地”进行服务申请,康复救助不仅向户籍地人员提供,跨地区居住人员也可享受这一*策。
一起来看看部分地区的具体措施吧:
广东
康复救助对象
主要为广东省户籍0-6岁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
手术包括人工耳蜗植入和肢体残疾矫治。
人工耳蜗植入:为1-6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元/人(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对享受国家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免费为其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提供一次性手术费用(含调机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元/人。
肢体残疾矫治: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不少于元/人,其中矫治手术补助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补助元/人(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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